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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为目的,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加强和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堤防、桥梁、护岸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彻底取缔无证采砂。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砂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坚决纠正越界开采。对虽办有《采砂证》,但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换采砂地点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立即进行纠正和整改。对拒不纠正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纠正整改到位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按无证采砂进行处理。
3、严格规范生产管理。对乱采乱挖、乱搭乱建、损坏林木、破坏农田、手续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者,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业整改或停业整改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
4、全面平复砂石弃料。按照“谁堆谁平”的原则,由采砂单位对砂石弃料限期进行平复,恢复河床地貌。对长期遗留下来的无主弃料,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平复,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或从收取的砂石管理费中支付。
5、修复保护工程设施。对因采砂活动造成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及其它工程设施损坏的,由采砂单位限期予以修复。因技术原因采砂单位修复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负担。
6、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采砂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办理采砂许可、包庇非法违法采砂等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整治要求
1、凡取缔的采砂场,必须符合拆除设备、切断电源、平复堆料、恢复地貌等标准。
2、凡限期整改的采砂场,必须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内容、整改标准和整改负责人。
3、凡正常生产的采砂场,必须达到手续完备、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依法经营、文明安全等要求。
4、凡在铁路桥梁、公路桥梁、防洪工程、电力设施等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采砂作业活动,必须立即停止,撤出采砂设备,恢复河床地貌。
5、河床内弃料平复,必须达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河床平顺、水流畅通等标准。
6、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达到制度完善、队伍稳定、管理规范、责任落实。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尚朝阳(市委常委、秘书长)
副组长:朱培亭(副市长)
李雪峰(市长助理)
邢社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田亚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孟红兵(市水利局局长)
文广宪(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耀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富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法学(市法制局副局长)
秦安留(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群社(市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孟红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群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时间安排
这次河道采砂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50天,自2007年10月25日至12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时间10天。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力量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明确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时间30天。由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的采砂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无证采砂,打击非法采砂,纠正违规采砂,平复采砂弃料,修复工程设施,规范生产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时间10天。各县(市)区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后,要写出总结报告,由市组织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限12月25日以前整改完毕。
六、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在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市水利局牵头实施,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1、由市水利局副局长带队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分包督查,并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验收。
第一组:由副局长孙淼任组长,分包偃师市、孟津县。
第二组:由副局长张聪智任组长,分包宜阳县、洛宁县。
第三组:由副局长刘洪仁任组长,分包汝阳县、伊川县。
第四组:由副局长马群社任组长,分包栾川县、嵩县。
第五组:由副局长翟文亮任组长,分包新安县、城市区。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3、市水利、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整治河道采砂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采砂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5、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对新发生的各种违法采砂行为及时予以查处,确保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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