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州渠的建设和管理,治理污染,美化环境,保障城区防洪安全及下游农田灌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中州渠(含南城壕)渠道上口两岸10米内为管理保护范围。
二、市中州渠管理处是中州渠的管理单位,负责中州渠的正常维护、管理、治理、规划、防汛、灌溉等工作,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严禁向中州渠及管理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禁止在管理保护范围内爆破、取土、打井、埋葬及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中州渠设置排污设施,禁止通过雨水管进行排污。
五、严禁人为损坏渠道堤防、护堤树木、植被、防汛设施、照明线路等管理设施,渠道两侧的防汛道路除防汛专用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六、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渠道上涵闸,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渠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七、中州渠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不准堆放料物。
现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拆除,在未拆除之前,按洛市价费字[1990]002号文件标准缴纳土地临时占用费。
八、在中州渠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道路、管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报市中州渠管理处审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
十、取用中州渠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中州渠管理处及时交纳水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中州渠的规划、整治和开发利用,由市中州渠管理处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二、市中州渠管理处应当按照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做好渠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所种林木及植物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
十三、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邙山防洪渠、铁路防洪渠、秦岭渠、大明渠和洛南各干渠的管理,由各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