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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阳 市 水 利 局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办):
  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饮水安全的需求,是当前饮水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就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成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益乡(镇)、村代表组成,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单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三)原有集中供水工程应明确权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五)水窖(水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实行国家补助,“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二、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各地要因地制宜,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积极探索新机制,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
  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应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者,同时要建立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助供水管理单位供好水、用好水、交好费,使工程长久发挥供水效益。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监督使用。
  (二)租赁承包。以资产评估为基础,合理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公开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所有者依法签订合同,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专户,保证合同期满后资产达到规定价值,否则由经营者给予补偿。
  (三)股份制经营。对资产价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村镇供水工程,由股东按股份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
  (四)集体管理。由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户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各地也可因地制宜,探索其他灵活有效的运行管理方式,各供水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
  三、合理确定水价,做好水费计收和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的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水价核定中,供水成本由运行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和合理利润组成。
  水费收入应设立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四、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水源工程应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建设项目。要定期对水源水质、供水水质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办)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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