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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文明执法制度(要点)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企业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六条禁令”:
  (一)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组织的联合执法除外)。
  (二)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每月1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政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执法。确需进行执法的,必须事先到市、县(市)区减负办履行备案手续。
  (三)禁止无备案执法。除政法机关查处案以外,对企业进行执法,必须事先到市、县(市)区减负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执法。
  (四)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必须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行公务证》,或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事先到市、县(区)减负办履行备案手续,经审核后方可执收、执罚。
  (五)禁止无证执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应出示其他有关执法证明材料。
  (六)禁止粗暴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不准在企业就餐,不准索要、接受钱物,不准托办个人事项,不准借机要求企业购买商品、订阅报刊、接受经营性服务,不准人为设置障碍刁难企业。
  推行检查、收费、罚款、评比、办班等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和评比的,以及行政机关和挂靠行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对企业人员办班、培训的,必须事先到市、县(市)区减负履行备案手续。
  推行行政处罚听证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推行行政许可听证制。
  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备案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具体执法实践,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处罚事项制定处罚实施细则,细化和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实施程序,遏制弹性执罚、人性执罚现象。
  推行对企业首次行政执法罚款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对企业、商户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不作罚款处理,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违法经营行为。
  推行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商户实施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时,凡法律法规规定有上线的收费、罚款项目,一般应按最低额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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