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周边环境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优化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坚持疏导为主、治理与防范结合。
第六条 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居民,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发生涉企行为的单位、组织、公民,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一)围者企业大门及其附近道路,阻碍企业交通的;
(二)不执行供电、供水、供热计划,不将计划事先告知企业,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热的;
(三)非法索取过路费、占地费的;
(四)非法拦阻企业过往车辆的;
(五)非法扣压企业车辆、机械、物资的;
(六)未经合同约定,强装强卸企业物资的;
(七)非企业自愿,强行向企业购买、销售物品的;
(八)非企业自愿,强行要求提供赞助的;
(九)无偿占有或变相无偿占有企业财产的;
(十)哄抢、盗窃、诈骗企业财产的;
(十一)破坏企业水、电、通信管网等生产设施的;
(十二)欺行霸市,非法垄断市场的;
(十三)寻衅滋事,对企业敲诈勒索的;
(十四)聚众到企业闹事,或冲击企业生产、施工、办公场所,殴打企业人员,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
(十五)报复陷害企业及企业管理、经营人员的;
(十六)阻碍新闻单位工作人员依法采访、报道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的,以及被采访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查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的;
(十八)其他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行为。
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公务员违反纪律规定和从政道德,组织、指使、参与、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各项行为的;
(二)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职责,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企业执法“六条禁令”等文明执法制度,违规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乱设站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为不当或拖延推诿,致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的;
(六)在招商引资及涉企工作中违背承诺、不守信用,致使企业与周边群众产生矛盾纠纷的;
(七)在本单位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涉企事项中违背合同、不守信用,致使政府或本单位蒙受经济损失的;
(八)不认直履行领导、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借故拖延甚至支持、包庇的;
(十)其他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及生产经营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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