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负责人是指符合第三条条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可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约见市政府领导:
(一)享受“直通车”的企业;
(二)“世界500强”等大型跨国公司;
(三)有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洛阳市科技领军人物身份;
(四)国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
(五)其他符合约见条件的国内外知名企业。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自收到约见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负责人约见市政府领导处理表》,向被约见市政府领导确认能否在申请约见的日期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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